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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實例看公務人員考績法現行規定和修正草案

數據實例看公務人員考績法現行規定和修正草案

最近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熱烈討論中,於是查過相關數據,進一步瞭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決定書查詢系統裡各種考績態樣,決定寫現行規定和修正草案的對照。

考績等次及分數

公務人員考績法現行規定和修正草案

現行規定:甲、乙、丙、丁

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規定: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

修正草案:傑出、優良、良好、待改善、汰除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七條規定: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傑出、優良、良好、待改善、汰除五等次。

對照表

從下表對照可以看出影響最大的兩群人,第一群是考績分數80-84分,原考列甲等,在修正草案中和乙等合併為良好;第二群是考績分數50-59分,原考列丁等免職,在修正草案中和丙等合併為待改善。

分數現行規定修正草案
90分以上傑出
85-89分優良
80-84分良好
70-79分良好
60-69分待改善
50-59分待改善
49分以下汰除

考績比例

現行規定:甲等不超過75%為共識

甲等不超過75%

現行並無明文規定考績甲等比例,實務執行上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0年研商會議結論最高不超過75%為共識。

近年(106-109年)的考績情形,不管是在中央機關或是地方機關,考績比例差不多都是甲等75%,乙等25%,丙丁等不到1%,只有110年甲等比例來到80%左右。

如既定印象,甲等的比例以簡任最多(約94%)、薦任次之(約77%)、委任最少(約66%%),考績丙等人數,薦任比委任多,每年都有人被打丁等免職。

106-110年考績人數及比例

統計的考績人數及比例,只有一般人員(簡任/派、薦任/派、委任/派),不含各機關醫事人員、司法人員、法官、檢察官、外交人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政風人員、人事人員。

其他人員考績數據請自行查詢銓敘部統計年報

110年考績人數及比例
機關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人數比例人數比例人數比例人數比例
總計150,81080.4%29,46919.6%620%10%
簡任6,94995.9%2994.1%20%00%
薦任84,86282.1%18,53617.9%340%10%
委任28,99973.1%10,63426.8%260.1%00%

修正草案:傑出及優良不超過15%

傑出及優良不超過15%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七條明文規定比例上限,傑出人數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並應附具理由;合併優良以上人數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依下表按職等分來看,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簡任第10職等累計百分比為5.93%,薦任第9職等累計百分比已達18.49%,很有可能未來只有簡任能拿到傑出,薦9能拿到優良,薦8以下只有良好


111年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概況按職等分
官職等人數百分比累計百分比
簡任(派)簡145140.31%0.31%
簡134440.27%0.58%
簡121,3330.81%1.4%
簡113,0641.87%0.3%
簡104,3782.67%5.93%
薦任(派)薦920,61412.56%18.49%
薦818,90011.52%30.01%
薦746,87928.57%58.58%
薦621,78713.28%71.86%
委任(派)委525,56515.58%87.44%
委49,3935.27%93.16%
委37,8824.8%97.96%
委21,0340.63%98.59%
委12,3091.41%100%

強迫分配的考績比例制

固定比例的不公平

考績比例制就是和全機關的公務人員評比,比什麼?比有沒有當主管、有沒有背景、是否善交際、可以接多少業務。

即使依工作能力打考績,因為考績比例緣故,認真做事的人仍然不一定能得到甲,比例制不能解決現行考績造成長年拿乙向下沉淪的問題

實務上有同事非常認真,但因為負責業務偏例行性沒有亮點,或是能力緣故接的業務量沒有其他人多,所以連年拿乙,在意考績決定換單位,但連年考績乙連通知面試機會都沒有,最後轉念不期待考績,只做輕鬆的業務。

修正草案限縮優良以上不超過15%,更是造成未來可能只有主管拿優良以上,甚至更極端一點,主管拿傑出,有背景拿優良,其餘人員都是良好。

在組織編制小的單位更容易感到不平衡,尤其是在學校,正式人員人數少,如果只有三個人,主管、有背景、沒背景,沒背景那位應該會連年吃乙或良好。

下面的案例說明了,沒有背景的人,即使勇於任事成為主管,依然只有現行規定連年拿乙(25%),未來草案連年拿良好(85%)的份;即使直屬主管認為部屬優秀想要給予甲,也會在考績會受限於比例,而被打成乙。

案例一:學校組長連三乙

決定字號:112公審決字第000721號

復審人:高職總務處組長

考績表:記功1次、無遲到、早退及曠職紀錄,亦無請事假、病假之情事。

考績等第:111年年終考績乙等79分

內容摘要:

復審人主張111年任文書組組長期間,負責文書組八成以上業務量,嗣調任出納組組長,適逢年底結帳加班時數計34小時,且連續兩年考列乙等,第3年應優先考列甲等輪流,其他同仁績效不彰反考列甲等

依該校近十年(101-110)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評情形一覽表,該校職員有連續多年考列甲等者,亦有連續3年考列乙等者,無輪流考列甲(乙)等之未覈實考績情事。

年終考績評列甲等,除須具備評列甲等所需之特殊條件1目或一般條件2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外,考績分數亦須達80分以上,類此考評工作,富高度屬人性

綜合考評非僅就工作表現之單一項目予以評擬,亦非僅憑其個人主張業務量增加及加班時數高,即應予考列甲等

案例二:主管給甲但還是乙

決定字號:112公審決字第000533號

復審人:鎮公所農業課課員

考績表:嘉獎7次,無事假、病假、延長病假、遲到、早退、曠職及懲處紀錄。

考績等第:111年年終考績乙等79分

內容摘要:

復審人主張工作量超大,課長未指派其參與農地管理訓練,肯定其具備專業能力勝任工作,辦理農情報告資料正確且期限內完成評分,榮獲第2名。

單位主管綜合評擬為81分,考績會會議初核改為79分,鎮長覆核維持79分。

強烈建議不設比例的考績獎勵制

不管是現行考績制度或修正草案都明文規定甲等或傑出之條件,但受限於考績比例制,即使達成條件,仍僅為「得」考列甲等或傑出,而非「應」考列甲等或傑出。

比例制是和全機關的公務人員評比,所以最終仍有可能為乙等或良好。

建議改為考績獎勵制,現行制度或修正草案都有不得考列甲等或優良以上之條件,故沒有但書條款情形且達成甲等或傑出條件,即「應」考列甲等或傑出

對於開始表現低落之公務人員,不管是公部門本身、主管或是同事都難以置身事外,因此,更期待能提供明確指標引導同事改進,而不是讓同事之間為爭奪甲等,無所不用其極;讓同事面對連年拿乙的挫折,束手無策。

與之相對,理所當然,表現低落之公務人員也要有承擔學習面對業務的責任感。

獎勵制的優點是不和全機關的公務人員評比,只有和自己比,不強迫分配情形下,才會有動力追求個人的進步。

考績獎金

現行規定

未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規定:

一、甲等︰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修正草案

未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3條規定:

一、傑出: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均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優良: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均給與一又四分之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良好: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均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四、待改善: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五年內第二次考列待改善,留原俸級且二年內不得陞任,並輔導改善。連續二年考列待改善,或最近五年考績三年考列待改善者,除受考人自行辭職外,應予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五、汰除:免職。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3條規定:

一、傑出: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仍敘原俸級,並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優良: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仍敘原俸級,並給與一又四分之三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良好: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仍敘原俸級,並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四、待改善: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五年內第二次考列待改善,留原俸級且二年內不得陞任,並輔導改善。連續二年考列待改善,或最近五年考績三年考列待改善者,除受考人自行辭職外,應予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五、汰除:免職。

對照表

未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對於未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修正草案優於現行規定。

分數現行規定修正草案
90分以上甲:晉級,1個月獎金傑出:晉級,1.5個月獎金
85-89分甲:晉級,1個月獎金優良:晉級,1.25個月獎金
80-84分甲:晉級,1個月獎金良好:晉級,1個月獎金
70-79分乙:晉級,0.5個月獎金良好:晉級,1個月獎金
60-69分丙:留原俸級待改善:留原俸級
50-59分丁:免職待改善:留原俸級
49分以下丁:免職汰除:免職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對於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現行規定優於修正草案,繼退休金改革後,沒想到有一天會看到減少現職人員考績獎金。

分數現行規定修正草案
90分以上甲:2個月獎金傑出:2個月獎金
85-89分甲:2個月獎金優良:1.75個月獎金
80-84分甲:2個月獎金良好:1.5個月獎金
70-79分乙:1.5個月獎金良好:1.5個月獎金
60-69分丙:留原俸級待改善:留原俸級
50-59分丁:免職待改善:留原俸級
49分以下丁:免職汰除:免職

初考薦7、高普考薦9之下考績實領變少

下一章節會談到陞遷速度,公務人員因為職等高的位置沒那麼多,年功俸最高俸級時間很長,尤其在延長退休年齡後,平均年齡提高。

從下表可以看到對於修正草案通過後才進來的新進人員,初考如果沒有升遷到薦7、高普考如果沒有升遷到薦9,修正草案的考績獎金實領變少

人數最多同時也是比例最高的職等就是薦七功頂退休(111年:46,879人,28.57%),第二是委五功頂(111年:25,565人,15.58%)退休,第三是薦六功頂(111年:21,787人,13.28%)退休,委五至薦七佔了全體公務員的57.42%,委1至薦8佔了全體公務員的81.06%

note

下表現行獎金的計算方式為「(甲等:功頂前年資x1個月+功頂年資x2個月)x75%+(乙等:功頂前年資x0.5個月+功頂年資x1.5個月)x25%」計算可得之總共可以領幾個月的考績獎金。

草案獎金的計算方式為依預估的草案考績計算可得之總共可以領幾個月的考績獎金。

職等111平均
年齡
111平均
年資
草案
考績
所需
年資
功頂
年齡
功頂
年資
現行
獎金
草案
獎金
簡1459.0324.56傑出1751.4713.5340.2452.56
簡1356.8326.48傑出2161.3513.6543.9758.8
簡1257.9329.2傑出2361.7313.2745.0161.04
簡1155.3627.95傑出2360.4114.5947.4863.68
簡1054.226.8傑出2259.415.648.564.2
薦949.7721.95優良1956.8218.1850.7255.57
薦846.3217.97良好1553.3521.6553.7247.48
薦744.315.8良好1351.523.555.4448.25
薦639.1810.46良好1149.7225.2857.0348.92

陞遷速度

現行規定

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考績111
平均
年齡
111
平均
年資
每年甲等功頂年資一甲二乙功頂年資每年乙等功頂年資
佔缺初考普考高考初考普考高考初考普考高考
簡1459.0324.56 332920403424---
簡1356.8326.48363223403424---
簡1257.9329.2363223403424---
簡1155.3627.95353122393323---
簡1054.226.8343021383222---
薦949.7721.95312718352919---
薦846.3217.97282415312515---
薦744.315.8262213292313---
薦639.1810.46242011272111--11
委544.3614.642319-2620----
委434.955.31915-2115----
委337.647.651713-1913--13-
委237.015.25---------
委136.775.27------13--

修正草案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7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一年考列傑出。

二、一年考列優良一年考列良好以上。

三、三年考列良好。

考績111
平均
年齡
111
平均
年資
每年傑出功頂年資優良良好功頂年資每年良好功頂年資
佔缺初考普考高考初考普考高考初考普考高考
簡1459.0324.56 222013332920403424
簡1356.8326.48262417363223403424
簡1257.9329.2282619363223403424
簡1155.3627.95282619353122393323
簡1054.226.8272518343021383222
薦949.7721.95242215312718352919
薦846.3217.97222013282415312515
薦744.315.8211912262213292313
薦639.1810.46201811242011272111
委544.3614.641917-2319-2620-
委434.955.31614-1915-2115-
委337.64 7.651513-1713-1913-
委237.015.25---------
委136.775.27---------

陞遷對照表

跟現行規定相比,修正草案的陞遷年資縮短只有發生在能夠取得優良以上之15%公務員,而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十四職等累計百分比已達18.49%,非主管職或沒背景難以拿到優良以上。

對於多數人來說,陞遷速度變慢。

敘年功俸最高俸級所需年資對照表

高考考試敘年功俸最高俸級所需年資
職等現行規定修正草案預估草案
考績年資
每年甲等一甲二乙每年傑出優良良好每年良好
簡142024132024傑出17
簡132324172324傑出21
簡122324192324傑出23
簡112223192223傑出23
簡102122182122傑出22
薦91819151819優良19
薦81515131515良好15
薦71313121313良好13
薦61111 111111良好11

考績委員會

現行規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打考績流程:單位主管→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保有最後變更權限

修正草案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1條第5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考列待改善案件,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2條第3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依前項規定予以考列汰除案件,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機關長官變更考績結果案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書常寫到,考評工作富高度屬人性,除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未遵守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有與事件無關之考慮牽涉在內或有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外,機關長官對部屬考評之判斷,應予尊重

案例一:長官眼前大紅人

決定字號:112公審決字第000688號

復審人:地方政府秘書處行政園區管理科科員

考績表:記過2次、事假3日、病假21日、曠職3日4時,無延長病假、遲到、早退紀錄。

考績等第:111年年終考績乙等70分

內容摘要:

復審人主張工作環境之公務作業,均奉機關第一層長官之命令完成,並無違誤,應可得公正考評,請求考績改列甲等

單位主管綜合評擬為66分,遞送考績會會議初核維持66分,處長覆核將全案退回考績會復議。

嗣再經考績會會議復議維持66分,再經處長覆核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於考績表機關首長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其考績分數為70分。

案例二:資深守法被打丙

決定字號:112公審決字第000444號

復審人:鄉公所民政課村幹事

考績表:記功2次、嘉獎8次、申誡1次,無事假、病假、延長病假、遲到、早退、曠職紀錄。

考績等第:111年年終考績丙等65分

內容摘要:

復審人主張其盡心盡力承擔業務,且獲有記功2次、嘉獎8次之獎勵,機關未依實際工作負荷及個人整體表現評定考績,且機關遲至12月始對5月至8月平時考核進行面談,評定分數不客觀亦有失公平,請求撤銷原處分。

復審人為鄉公所民政課村幹事,經指派支援該公所社政課,事實及事證資料如下:

  • 態度消極延宕業務:復審人負責辦理「活動中心拆除重建工程案」,因工程安全之虞,停工期間社政課課長與復審人多次召開會議,承包商以契約可歸責鄉公所而要求終止契約,經該公所以工作不力,不聽指揮,核有疏失之情事,核予申誡一次。

  • 業務拖延:推延與廠商終止契約,廠商之究責未於111年12月前完成,造成後續進行嚴重延宕,另復審人處理社區重建案展延111年度公文件數144件。

  • 任意散播不實言論:復審人未經鄉長同意告知鄉民代表,鄉長未同意追加社區重建案之預算,致外界傳言鄉公所不繼續支持興建社區,造成鄉民及代表對鄉公所有誤解。

  • 推諉塞責:復審人於97年受採購專業人員訓練領有合格專業證照,每每遇事未能依其專業智識先行判斷提供可行方案供首長參考,反另簽會其他課室提供意見,企圖將責任分由其他課室分擔,他課室於會辦意見表示:「請勿將責任與他人分享」、「請業務單位縝密客觀評斷」。

被支援單位主管及本職單位主管評語:「擇善固執」、「守法守紀」、「負責盡責、積極辦理業務、守分自治、克盡職責」、「工作盡責」

綜合評擬為79分,考績會初核79分,鄉長退回考績會復議,考績會復議維持79分,再經鄉長覆核於考績表加註「態度、心態不佳、常推責任、無擔單」等負面評語,變更考績分數為65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請公所再具體說明指涉事項,該公所於112年7月20日復以「不再回復」,考評基礎事實仍欠明確,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考績甲等、優良以上

現行規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評列甲等」,「得」的意思就是可做可不做,所以可以評列為甲等,但不評列為甲等也是可以。

考績一定為甲等只有一種情形,就是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規定:「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依銓敘部85年11月13日(85)臺審三字第1360501號函意旨,係指大功大過相抵累積達二大功者而言,均不包括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相抵累積。

所以就算累積拿了50支功,還是有可能拿乙。

修正草案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九條規定,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考列傑出:

一、依勳章條例,獲頒勳章。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

三、依第三十二條所定激勵法令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

五、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功二次以上。

六、主持或辦理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

七、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獲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八、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突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確有績效。

九、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十、擔任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

十一、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體事蹟。

十二、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優良,有具體事蹟。

十三、其他由各主管機關依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之情形。

考績乙等、良好

考績乙等及良好是採負面表列的方式。

現行規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修正草案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十條規定,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優良以上:

一、 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過一次以上。

二、 有曠職紀錄。

三、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四、 品德操守、工作表現或服務態度不佳,影響業務推動或政府信譽,有具體事證。

考績丙等、待改善

現行規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規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修正草案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1條第1項規定,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列待改善:

一、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過二次以上未達二大過。

二、曾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

三、曾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因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檢測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四、曾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

五、曾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

六、曾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

七、曾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情節嚴重。

八、曾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嚴重不良後果。

九、曾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財物或人員損傷。

十、曾洩漏應保守之機關機密,情節嚴重。

十一、曾濫用職權整肅異己,徇私不公,情節嚴重。

十二、曾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情節嚴重。

十三、曾因品德操守、工作表現或服務態度甚差,影響業務推動或政府信譽。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1條第2項規定,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請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日數之事假連續達二十日以上,或累積達三十日以上,考列待改善。

配套措施

輔導改善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3條第1項第4項規定:

  • 五年內第二次考列待改善,留原俸級且二年內不得陞任,並輔導改善。

  • 連續二年考列待改善,或最近五年考績三年考列待改善者,除受考人自行辭職外,應予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主管人員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3條第5項規定:主管人員考列待改善者,應於考績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各該人員任用法律之規定,予以調任非主管職務,自調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陞任主管職務。

商調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3條第6項規定:考 列待改善人員於次一考績年度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者,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實際案例

案例一:違反法令情節嚴重

決定字號:112公審決字第000384號112公審決字第000725號

復審人:地方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警務佐

考績表:記功4次、嘉獎14次,無事假、病假、延長病假、遲到、早退、曠職及懲處紀錄。

考績等第:111年年終考績丙等69分

內容摘要:

復審人主張因投資不慎,誤入詐騙集團圈套,被告涉嫌詐欺,且公務人員考績表獎勵次數登載錯誤,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應為乙等或甲等考績。

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並均經移送偵辦,違反相關法令情節嚴重,考績年度內獎懲抵銷後並無記一大功以上,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之情形,據以評定年終考績為丙等69分,於法並無不合。

案例二:態度差影響業務推動

決定字號:112公審決字第000723號

復審人:市公所民政課里幹事

考績表:記功2次、嘉獎1次、事假5日3時、病假28日,無延長病假、遲到、早退、曠職及懲處紀錄。

考績等第:112年另予考績丙等67分

內容摘要:

復審人主張因生病而稽延公務,請求重新審查其考績。

評估身心狀況及工作情形,曾調整改辦理相對簡單且重複性之兵役業務,嗣因常未依規定時間發出徵集令,為避免影響役男權益,爰再調整回災防、民防業務。

受考期間公文逾期61件。

直屬或上級長官考評:「未能配合業務之需要辦理業務且態度不佳」、「做人做事態度欠佳」、「情緒容易不穩定;且公文處理未能依限完成」。

案例三:校園性騷擾累犯

決定字號:112公審決字第000584號

復審人:國中學務處幹事

考績表:嘉獎4次、記過2次、病假18日7小時,無事假、延長病假、遲到、早退及曠職紀錄。

考績等第:111年年終考績丙等61分

內容摘要:

復審人主張考績分數不可能61分,懷疑某考績委員刻意誤導以偏概全,且學校僅憑單一懲處紀錄判定其考績丙等,違反比例原則,請求將其考績更正為乙等。

從事工作涉及學生事務,有藉職務之便,違反「校園性騷擾」規定之情事,為累犯且被害學生多達數人。

單位主管綜合評擬為69分,考績會初核改為65分,校長覆核改為61分。

本得依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之規定將其年終考績考列丁等,惟經審酌復審人身心狀況,僅核予記過二次懲處。

案例四:不聽指揮破壞紀律

決定字號:112公審決字第000485號

復審人:地方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助理員

考績表:嘉獎2次、申誡3次,無事假、病假、延長病假、遲到、早退及曠職紀錄。

考績等第:111年年終考績丙等67分

內容摘要:

復審人主張無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之事由,表現按部就班,出勤狀況無異常,請求撤銷原處分。

評語欄及優劣事蹟記載如下:

「公文逾期,於專員下班後盜用專員職章及自行假造專員押章於便簽,因已造成各單位及本科大多困擾,故簽奉核可調整業務內容為庶務性質。」

「常於上班時間發呆,並且答非所問,不知所云,無法任事,常誤導民眾或民間團體。」

「未注意公文時效,誤收其他科室公文,延誤辦文時間。」

「無法依限或獨立完成交辦業務,無法言行一致誠實不欺。不聽指揮,經疏導無效」

「已作成21次輔導紀錄,多次不服指揮、怠忽職守,延宕多件補助案及社家署查核案,多次提供錯誤訊息予受補助團體。常有破壞紀律、品行不端情事(如上班睡覺、拍桌叫囂、嘲笑督導人員非正式公務員,不願接受科長指派之督導人員……。」

考績丁等、汰除

現行規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修正草案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2條規定,受考人除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年終考績應考列汰除者外,須有具體事證,足認在考績年度內屢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再勸導無效,經綜合考評後已不適任者,始得考列汰除:

一、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因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檢測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

三、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影響機關和諧重大。

五、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機關紀律重大。

六、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影響機關效能重大。

七、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嚴重財物或人員損傷,影響機關運作重大。

八、洩漏應保守之機關機密或應秘密之事項,情節嚴重,影響機關利益重大。

九、濫用職權整肅異己,徇私不公,情節嚴重,影響公務人員權益重大。

十、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政府信譽重大。

十一、品德操守惡劣、工作表現或服務態度極差,或有其他嚴重不稱職情事。

實際案例

案例一:屢次性騷擾免職

決定字號:112公審決再字第000060號

復審人:地方政府建設處公務人員

考績:111年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

內容摘要:

復審人屢次性騷擾他人,經該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定性騷擾成立。

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該府及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規定,核予其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案例二:不聽指揮怠忽職守

決定字號:112公審決字第000587號

復審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某航空站航務組航務員

考績表:申誡1次、記過3次及記大過1次之紀錄,無獎勵紀錄。

考績等第:111年年終考績丁等

內容摘要:

復審人主張航空站長官製造員工對立、迫害檢舉人員,藉由記大過掩蓋問題,請求撤銷原處分。

考績表所載:「上班時間在辦公處所,對女性同仁施以恐嚇之不法言行,經法院二審判決有罪確定並遭媒體披露。」、「多次利用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屢次告誡不聽,且經民眾檢舉。」、「長期不聽指揮拒絕工作指派,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長期於辦公場所使用高耗電之電磁爐、微波爐,且業經多次規勸仍刻意違反維護機關用電安全之紀律。」。

111年考績年度內,平時考核之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

案例三:隱匿積壓遺失公文

決定字號:110公審決字第000436號

復審人:鄉公所建設課技士

考績表:記過3次及記大過1次。

考績等第:109年年終考績丁等

內容摘要:

多件公文涉嫌以套印方式偽造收受文章戳及收文文號章戳,掩蓋多件公文正本遺失;辦理「舊竹32線2.5K災害搶修工程」無故隱匿、積壓驗收紀錄達465天; 辦理「橫山鄉橫山村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案號:431-1666)」案,驗收紀錄及複驗紀錄表正本遺失;經首長批示之紙本公文擅自撤號…等,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案例四:言語粗暴攻擊同事

決定字號:109公審決字第000130號110公審決字第000060號

復審人:國小總務處管理員

考績表:嘉獎1次、記功2次、申誡2次及記過8次,病假13日1小時,無事假、延長病假、遲到、早退及曠職紀錄。

考績等第:108年年終考績丁等

內容摘要:

復審人主張108年之懲處案係就類型相同之違失行為,先後核予懲處,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其直屬主管未能合理分配業務致其業務繁重,並無怠忽職守、延宕公務,亦無擅自搬動教室內公用電腦至其工作場所等行為不檢之情事,又無言語粗暴之情事。

總務處主任為提醒儘速完成多項未完成之工作,繕打書面交辦單並要求復審人簽收以確認知悉,惟其不僅拒絕簽名,並將卷宗夾丟棄於地上。

後在該校人事室對主任辱罵「王八蛋」、「神經病」等語,在總務處辦公室咆哮並試圖拿木棍攻擊總務處文書組組長,且於陳述過程中有「要我死,我絕對找你當墊背,我告訴你」等言行,此有答辯書檢附影音畫面之光碟。

結語

公務人員的素質影響民眾甚深,不管是在公共建設發展、社會安全維護、民間業者監督等,社會大眾應給予獎勵和支持,才能促進社會共好和進步。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反覆看了幾遍,個人覺得爭議最大的是以下三點:減少資深公務人員久任而得的考績獎金、多數人升遷速度變慢、考績優良以上明文設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