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虐消逝的生命對社工專業的衝擊
出養童遭虐致死事件新聞刊登後,其實就想要寫這篇文章,但就如前一篇文章所提,目前進入業務忙季,所以在事件發生過後一段時間,才完成這篇文章。
Contents
出養童遭虐致死事件
事件發酵
其實不只是公部門,越龐大的組織,官僚體制越明顯,因為必須有一定的標準去維持運作,必須分層負責分擔責任,所以對於所謂醫護人員、檢察官、檢警爆料新聞刊載,很難相信有個人能超脫組織之外任意發言。
身在公部門,常常覺得身不由己。
直到「衛福部3月15日召開出養童遭虐致死事件檢討會議說明」及「男童受虐致死案:兒盟持續遭輿論圍剿、威脅恐嚇,同業呼籲檢視照顧權責」,才對案件樣貌有輪廓,家長自行洽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由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辦理收出養,該機構出養前將孩童委託安置於全日托保母(即提供16小時以上照顧之居家托育人員)。
家外安置兒少案件是由地方政府社工主責,其他跨網絡協力,收出養業務就法條來看主管機關為中央,故這個案件非地方政府委託,而是由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擔任主責社工,社福中心為協力社工。
所以第一時間對外發表聲明的是兒盟,而不是中央或地方政府。
輿論是件可怕的事情,甚至影響當事人的生涯以及連帶影響社工行業,工作近年發現,資訊流通快速,公關危機處理越來越重要。
委託行使公權力
案件性質劃分權責
兒少經評估不適合在原生家庭,會尋求親屬安置,親屬無人接手會詢問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年齡較小的嬰幼兒常見安置於保母(居托人員)家。
安置於保母的前提,對方必須是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人員。
過程會進行橫向溝通,由家防或社福中心主責社工和托育業務承辦人討論適合的委外保母,除主責社工訪視外,委外單位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也會進行訪視,中央並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 」。
前面所述,是委外安置案件,但這一案因為是收出養媒合案件,中央管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服務。
故本案由兒盟社工擔任主責,進行出養前短期安置,但顯然這樣的分工在涉及兒虐議題時,因為領域及專業知能不同,而出現問題。
因此,檢討會議所提的第一點至第四點精進作為,都是在強化地方政府於委託安置程序的角色與功能,但第一點和第二點精進作為都和現行規定不符,需先修法。
檢討精進作為與現行法規
精進作為第一點:「出養必要性應由地方政府進行評估,倘家長自行洽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機構應通知居住地地方政府,並由該府進行出養必要性評估。」,與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明顯牴觸。
精進作為第二點:「針對出養前之兒少安置,請縣市政府依委託安置程序,運用轄內安置資源提供協助, 並支應相關費用,倘地方經費不足,中央將予以協助。」,與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三(四)規定:「有關收出養媒合服務安置個案,考量僅為出養前短期安置,且業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評估有必要出養者,爰排除本作業流程之適用。」明顯牴觸。
檢討制度而非檢討個人
事件檢討,最重要的是檢討制度,而不是檢討個人。
第一,是因為我們不是當事人,有做、沒做、做了什麼、是在什麼樣的情境下做了什麼決定,這些都只有當事人知道,等候調查結果不捕風捉影,是對司法的尊重也是對相關人員的保護。
第二,是因為個人行為不可控制,即使明文訂定法規,依然會有人選擇犯罪,取決於個人選擇,但環境會影響個人行為,這也是為什麼要優先檢討制度。
可現實情境,往往事與願違。
在社政部門工作,不論是直接服務或是間接行政,很多業務會涉及生命安全,這是要進入公部門當社工、準備社會行政和公職社工的人應該要有的認知,生命安全可能是服務對象,也可能是我們自身。
以曾經手過的業務為例,直接服務像是遇到服務對象自殺、服務對象集體攻擊值班人員、間接行政托育機構虐待事件、辦理活動發生人員受傷等,每次事件都伴隨著壓力和不安,處理過程被放大檢視。
即使最後安全下莊,身心卻已疲憊。
委外安置方式
居家托育、寄養家庭和安置機構
委外安置方式在居家托育、寄養家庭和安置機構各有優缺點,用一般大眾比較熟悉的托育來類比解釋。
居家式
保母和寄養家庭是居家式服務,保母收托比例為1:2-4(依年齡層不同)。
優點是收托人數少可避免病毒交叉感染、固定主要照顧者能夠協助建立穩定依附關係、收托時間及服務彈性等。
缺點是環境不像機構具規模。
機構式
安置機構比較像托嬰中心,為機構式服務,收托比例安置機構為1:3-4、托嬰中心為1:5。
優點是人員配置可互相協助(設有主管、托育/保育/生輔人員、護理人員或特約醫師)、環境裝設有監視器、固定作息並設計餐食等。
缺點是收托人數多容易生病、工作人員流動率高、頻繁更換主要照顧者不利建立正向情感依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