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虐消逝的生命對社工專業的衝擊
先說在最前,我非常反彈社工上銬。
出養童遭虐致死事件新聞刊登後,其實就想要寫這篇文章,但就如前一篇文章所提,目前進入業務忙季,所以在事件發生過後一段時間,才完成這篇文章。
Contents
出養童遭虐致死事件
事件發酵
其實不只是公部門,越龐大的組織,官僚體制越明顯,因為必須有一定的標準去維持運作,必須分層負責分擔責任,所以對於所謂醫護人員、檢察官、檢警爆料新聞刊載,很難相信有個人能超脫組織之外任意發言。
身在公部門,常常覺得身不由己。
直到「衛福部3月15日召開出養童遭虐致死事件檢討會議說明」及「男童受虐致死案:兒盟持續遭輿論圍剿、威脅恐嚇,同業呼籲檢視照顧權責」,才對案件樣貌有輪廓,家長自行洽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由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辦理收出養,該機構出養前將孩童委託安置於全日托保母(即提供16小時以上照顧之居家托育人員)。
家外安置兒少案件是由地方政府社工主責,其他跨網絡協力,收出養業務就法條來看主管機關為中央,故這個案件非地方政府委託,而是由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擔任主責社工,社福中心為協力社工。
所以第一時間對外發表聲明的是兒盟,而不是中央或地方政府。
輿論是件可怕的事情,甚至影響當事人的生涯以及連帶影響社工行業,工作近年發現,資訊流通快速,公關危機處理越來越重要。
委託行使公權力
案件性質劃分權責
兒少經評估不適合在原生家庭,會尋求親屬安置,親屬無人接手會詢問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年齡較小的嬰幼兒常見安置於保母(居托人員)家。
安置於保母的前提,對方必須是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人員。
過程會進行橫向溝通,由家防或社福中心主責社工和托育業務承 辦人討論適合的委外保母,除主責社工訪視外,委外單位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也會進行訪視,中央並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 」。
前面所述,是委外安置案件,但這一案因為是收出養媒合案件,中央管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服務。
故本案由兒盟社工擔任主責,進行出養前短期安置,但顯然這樣的分工在涉及兒虐議題時,因為領域及專業知能不同,而出現問題。
因此,檢討會議所提的第一點至第四點精進作為,都是在強化地方政府於委託安置程序的角色與功能,但第一點和第二點精進作為都和現行規定不符,需先修法。
檢討精進作為與現行法規
精進作為第一點:「出養必要性應由地方政府進行評估,倘家長自行洽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機構應通知居住地地方政府,並由該府進行出養必要性評估。」,與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明顯牴觸。
精進作為第二點:「針對出養前之兒少安置,請縣市政府依委託安置程序,運用轄內安置資源提供協助,並支應相關費用,倘地方經費不足,中央將予以協助。」,與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三(四)規定:「有關收出養媒合服務安置個案,考量僅為出養前短期安置,且業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評估有必要出養者,爰排除本作業流程之適用。」明顯牴觸。
檢討制度而非檢討個人
事件檢討,最重要的是檢討制度,而不是檢討個人。
第一,是因為我們不是當事人,有做、沒做、做了什麼、是在什麼樣的情境下做了什麼決定,這些都只有當事人知道,等候調查結果不捕風捉影,是對司法的尊重也是對相關人員的保護。
第二,是因為個人行為不可控制,即使明文訂定法規,依然會有人選擇犯罪,取決於個人選擇,但環境會影響個人行為,這也是為什麼要優先檢討制度。
可現實情境,往往事與願違。
在社政部門工作,不論是直接服務或是間接行政,很多業務會涉及生命安全,這是要進入公部門當社工、準備社會行政和公職社工的人應該要有的認知,生命安全可能是服務對象,也可能是我們自身。
以曾經手過的業務為例,直接服務像是遇到服務對象自殺、服務對象集體攻擊值班人員、間接行政托育機構虐待事件、辦理活動發生人員受傷等,每次事件都伴隨著壓力和不安,處理過程被放大檢視。
即使最後安全下莊,身心卻已疲憊。
委外安置方式
居家托育、寄養家庭和安置機構
委外安置方式在居家托育、寄養家庭和安置機構各有優缺點,用一般大眾比較熟悉的托育來類比解釋。
居家式
保母和寄養家庭是居家式服務,保母收托比例為1:2-4(依年齡層不同)。
優點是收托人數少可避免病毒交叉感染、固定主要照顧者能夠協助建立穩定依附關係、收托時間及服務彈性等。
缺點是環境不像機構具規模。
機構式
安置機構比較像托嬰中心,為機構式服務,收托比例安置機構為1:3-4、托嬰中心為1:5。
優點是人員配置可互相協助(設有主管、托育/保育/生輔人員、護理人員或特約醫師)、環境裝設有監視器、固定作息並設計餐食等。
缺點是收托人數多容易生病、工作人員流動率高、頻繁更換主要照顧者不利建立正向情感依附等。
兒少身心及行為議題
待出養或安置兒少,常見伴隨身心議題或偏差行為,如發展遲緩、偷竊、攻擊、破壞、說謊等。
需要早期療癒或心理諮商資源,加上收出養媒合過程耗時漫長,故委外安置相較一般托育方式,需要對托育人員專業知能再增強,包含居托中心訪視輔導員都需要增加特殊兒少及保護相關知能,才能適時給予協助。
有限的資源
目前關於安置主流趨勢是去機構化,也就是希望兒少能夠在家庭和社區中成長,對兒少而言,團體生活方式加上工作人員異動快,很難把機構當成家。
寄養家庭有資格限制、訓練時數規定及評估過程,考量安置兒少需住進寄家共同生活,且兒少常伴隨身心議題或偏差行為,同住家人不一定支持,導致願意投入的人不多,即使願意擔任,也希望收托年齡層越小越好。
安置機構則是常見滿位狀況,流動率之高就不多說了,想更瞭解可以看之前寫過的文章-「社會行政分發兒少機構,大多數撐不到綁約期滿」及「兒少安置機構上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九件事」,加上可以安置的兒少數是和生輔員及社工人數連動,專業人員越少,可以安置的兒少人數越少。
雖然看起來好像有很多委外方式,但實際卻會面臨沒有足夠的資源可供選擇的情形,不管是寄養家庭和安置機構,能提供安置的量能不多,更別提實務上會出現拒收的情形。
因此,嬰幼兒委託提供全日托的居家托育人員,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並不少見。
收出養案件?委託安置案件?
本案為收出養媒合案件,但有出養前的短期安置需求,故依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訪視頻率為安置個案首月至少訪視一次,第二個月起,每二個月至少訪視一次。
事件發生後,發現收出養前的家外安置機制比較大的問題在於,雖有訂定處理原則,但未再進一步考量安置兒少年齡、全日托育風險高、居托中心訪視機制等因素。
居家托育比起機構托育環境更不透明,而托育時間有分為全日托育、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和夜間托育。
除了全日托育以外的三種方式,因為有托育時數的 上限,家長需每日將孩子帶回,所以較容易發現孩童身心狀況,而全日托為16小時以上,加上安置兒少的原生家庭功能不彰居多,無法每日確認基本安全。
最重要的其實還是監督和提升托育品質。
因此,檢討會議精進作為第五點:「強化兒少保護、兒少照顧專業人員之兒少發展與兒虐辨識知能,今年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分區調訓,並納入常態性教育訓練。」,第七點:「對於被安置兒少及提供全日托保母,本部將儘速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訪視頻率,並訂定相關指引。」。
社工上銬後,未來的處境
社會安全網的一員
社工這兩個字,近年幾乎是和公部門掛鉤。
公部門人力不足只能將公權力部分委外,以及社福團體高度仰賴政府部門的補助,民間社工、委外社工和公部門社工,一般民眾根本無法分辨,更別提還要區分不同領域社工。
不同領域社工,擁有的專業也不相同,收出養媒合、兒少保護、托育服務這其實是三個領域,而這些領域各自會有不同專業人士在裡面。
必須承認,即使社福領域工作多年,我依然沒辦法準確判斷虐待。
以托育業務為例,在托育機構內發生嬰幼兒門牙摔斷事件,機構工作人員通報案件並聯繫家長,家長在第一時間將孩子帶到醫院,負督導查核之責的公部門調閱監視器確認畫面,輔導團定期訪視進行改善,托育機構事後向其他家長說明。
這裡面出現的人員,分別是受傷的孩童,孩童的主要照顧人(監護者),提供照顧服務的托育人員,診斷處理傷勢的醫護人員,監督查核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訪視機構協助改善的輔導團,關心受傷孩童的其他家長。
場域內會有許多專業人士和關係人,互相協助和監督,社會安全網,是由大家共同交織而成。
社會安全網還是社工安全網
檢討會議第六點精進作為:「肯定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對於已由政府安置之3歲以下兒童,無須取得家長同意書,衛生局應為其指定專責醫師。」,將原有110至113年「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列入政府安置之3歲以下兒童為指定收案。
檢討會議後的報導—衛福部幼兒專責醫師相關決議引反彈!憂遭獵巫咎責 基層掀退出:
基層醫療協會理事長、開業小兒科醫師林應然是登記在案的專責醫師。林應然表示,自己雖目前尚未要求退出計畫,但身邊已有不少兒科醫師擔心,若負責的個案遭 受兒虐,恐會像該名社工一樣遭各界撻伐,因此醞釀退出幼兒專責醫師。
不只是醫師,社會安全網的網絡單位跨及不同領域專業。
這次事件後,為了避免成為被抨擊的對象,會做出怎麼樣的選擇,其實不難預見,這也是文章最一開始所提,非常反彈社工上銬的其中一個原因。
社會安全網未來可能成為社工安全網,甚至是局限於地方政府社工的社工安全網。
結語
保母虐童通常跨保護及托育兩個議題,最重要的是監督及提升托育服務品質。
這個案件很少見,同時跨保護、托育、收出養及委外安置議題,收出養改變孩子的一生,但現行收出養服務由中央管理,民間單位收出養服務提供者擔任主責,地方政府社工協力原生家庭,這樣的分工在涉及保護議題時,出現了問題。
面對這起事件,心中百感交集,事情的發生,不論是兒虐還是上銬,深感遺憾。